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5324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2013-07-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根据全国政协常委会办事机构批办意见和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高美琴委员提出的《关于调整与控制有关涉台项目收费标准的提案》(第5324号)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现阶段中国大陆寄往台湾地区的邮政资费单独制定,是因为两岸分属不同关税区域,有着各自独立的运营企业,并互相结算。结算费用的具体水平由双方企业通过商业谈判确定。由于内地邮政企业支付给台运营企业的结算费用,高于内地对应业务环节的费用水平,所以大陆至台湾的邮政业务成本高于内地同类业务,目前暂不能将邮资标准参照大陆省际邮费标准执行。另外,大陆寄往港澳的邮资也存在相同的情况。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