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快递企业分等分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2-10-29
关于推进快递企业分等分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11〕166号)及《关于成立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和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邮发〔2011〕210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快递企业分等分级管理,有序开展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促进快递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快递企业分等分级管理的认识
对快递企业实行分等分级管理,是推进快递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今年邮政市场监管核心工作之一。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提高认识,按照国家邮政局有关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做好有关工作,紧紧围绕快递服务“十二五”规划发展总体战略目标,积极推进快递企业分等分级管理工作的开展,实现快递服务做大行业、做强企业、做优品牌的目标。
二、近期重点推进的相关工作
(一)设立有关机构。为推进快递企业分等分级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客观公正地做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按照国家邮政局《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苏和副局长在济南全国邮政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加快设立一是工作I谈会议上省(区、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加强指导,严格把关,与快递协会协同合作,认真组织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
(二)做好试点工作。根据国家邮政局决定,上海、广东作为在省(市)范围内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的试点,要尽快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为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国家邮政局决定,试点省(市)除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外,还增加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品牌企业分支机构(在本辖区内经营)的等级评定工作。请试点省(市)邮政管理局加强指导,积极推进有关工作的开展,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在全国范围开展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奠定基础。
(三)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指导本地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加强与快递企业的沟通联系,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标准开展达标建设工作,并拟定达标工作进度安排,切实推动快递企业分等分级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要在2012年11月5日前设立,并于11月15日前,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联系人:市场监管司快递管理处徐械乔,传真:010-88323125)。
(二)上海、广东省(市)邮政管理局要指导本地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尽快制定本地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于2012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为快递企业提供申报、指导和查询服务。
(三)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要加强快递企业分等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为优秀品牌快递企业争取政策支持,调动企业参与等级评定工作的积极性,积极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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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中国快递协会。 | |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
2012年10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