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2013-03-11
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为顺利开展2013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范围
凡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经邮政管理部门核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均应参加2013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
二、年度报告工作时间
2013年年度报告实施时间应严格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执行。
(一)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将年度报告提交发证机关。
(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应在接收年报材料的同时,完成初步形式审核。自2013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各局全面开展2013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审核工作,对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等进行审核。
(三)各局应在7月30日前,公布年度报告审核结果,并向国家邮政局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报告工作情况。
三、年度报告工作程序
(一)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应登陆国家邮政局网站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年度报告相关报表并提交,同时,通过当面或邮寄方式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纸质材料。
(二)对于年度报告符合规定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通知其现场办理年度报告标记手续。办理企业需现场出示和提交下列材料: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若委托他人办理,需出示加盖企业公章的委托证明(注明被委托人身份证号)、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四、相关要求
各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依法做好年度报告工作。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年度报告是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的重要制度,是许可常态化管理的重要抓手。各局应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并安排有责任心和业务能力,熟悉经营许可工作的人员专人负责。
(二)严格审核,全面推进。各局要在年度报告的审核中,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结合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面推进年报工作。
(三)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在书面审核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各局可按照国家邮政局《关于市(地)邮政管理局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委托市(地)局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材料的,依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查处。对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