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邮政市场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4-09-15
关于印发《邮政市场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大邮政市场重大案件督办力度,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切实维护邮政市场秩序,结合邮政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国家邮政局制定了《邮政市场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2014年9月15日
邮政市场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加大对邮政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办力度,切实维护邮政市场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督办是指国家邮政局对违反邮政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邮政市场秩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提出明确要求,督促相应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办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对省(区、市)邮政管理局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及后续处理,适用本制度。
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具体实施督办工作,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根据邮政市场违法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复杂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形,督办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
具体督办事宜由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督办的邮政市场重大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在全国或者省(区、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涉及金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三)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四)国家邮政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督办案件线索来源包括媒体曝光、消费者申诉、检查发现、举报和领导批办等。
在国家级媒体上曝光而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未及时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原则上应当进行督办。
第七条 对需要督办的重大违法案件,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填写《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审批表》,提出拟办意见。
拟办意见主要包括承办案件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办理期限和工作要求等,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向承办单位发出《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函》,要求承办单位在确定的期限内查证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涉嫌违法的主体和基本事实;
(三)督办事项;
(四)办理期限;
(五)报告方式、报告期限;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九条 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的,《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函》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协办单位应当积极协助主办单位及时查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函》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查办方案报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经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第十一条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应当会同政策法规司对不予立案的情况进行审查,可视情况组成联合督导组到案件发生地开展实地调查核实。经审查确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家邮政局应当撤销督办。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接《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函》时已立案并开展查办工作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要求填写《邮政市场督办案件查办情况报告表》,自督办确定之日起每20日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有重大进展或者紧急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
在接《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函》之后立案的,督办确定之日应当以立案之日为准。在之前立案的,督办确定之日应当以承办单位接《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函》之日为准。
第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应当加强对督办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前往案发地督促检查,随时了解案件查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可以向其他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发出《邮政市场执法案件协查函》,提出具体协查要求和回复时限。相关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当按时回复协查结果,提供明确的协查结论和相关证据材料。案情重大复杂的,承办单位可以报请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组织协查。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依照《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调查取证,形成《邮政市场督办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送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第十七条 《邮政市场督办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
(三)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意见;
(五)拟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对督办案件定性处理具有关键决定性作用的重要证据,应当随报告附证据说明,写明证据目录、名称、内容、证明对象等事项。
第十八条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接《邮政市场督办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并反馈承办单位。
案件处理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提出指导意见经征求政策法规司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反馈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立案之日起90日内查证督办案件事实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明确指定查处期限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期限查处。
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结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督办案件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邮政市场督办案件结案报告》。
《邮政市场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包括案件来源、案件调查情况、处理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国家邮政局对邮政市场督办案件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考核。
对存在未按督办要求调查处理案件、上报有关信息以及未按协查要求开展协查等情形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督办案件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审批表》
2.《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函》式样
3.《邮政市场行政执法督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
4.《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协查函》式样
附件1:
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审批表
案件线索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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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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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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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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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办 意 见 |
承办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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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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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具体要求: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处室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司局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分管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2:《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函》式样
局监督函〔×××〕××号
关于对×××涉嫌×××一案进行督办的函
×××邮政管理局:
现依照《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工作制度》,督办你局查办×××(当事人名称)涉嫌×××(案由)一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线索来源
二、基本事实
三、督办事项和办理期限
四、报告方式和报告期限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请你局按照督办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邮政市场行政执法督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签发人: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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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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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及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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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展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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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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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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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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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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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附件4:《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协查函》式样
文号
关于对×××涉嫌×××一案进行协查的函
×××邮政管理局:
现根据国家邮政局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请你局就×××(当事人名称)涉嫌×××(案由)一案进行协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如案件涉及工作秘密等事项,此部分可省略)
二、协查事项
三、协查要求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邮政管理局(公章)
×××年×××月×××日
抄送局内:政策法规司、普遍服务司。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