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同意仿印《良渚玉器》等邮票图案 制作仿印制品的批复
2020-07-13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国家邮政局对你公司经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初审的有关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单色放大(35毫米×47毫米)仿印2011-4《良渚玉器》(全套2枚)、单色放大(32毫米×47毫米)仿印2020-8《亚洲文明(一)》第5图邮票图案制作金镶玉制品,制作数量为5000套(3枚/套)。承制单位:浙江运发实业有限公司。
二、仿印邮票图案制品或者其外包装上须标明下列各项:
(一)仿印单位名称、地址;
(二)审批机关和批准文号;
(三)制作数量;
(四)制作单位;
(五)印制单位;
(六)其他应当标明的有关事项。
三、仿印2011-4《良渚玉器》(全套2枚)、2020-8《亚洲文明(一)》第5图邮票图案及其制品由浙江省邮政管理局负责监制。你公司须持批准文件与承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制合同,并在印制前将仿印邮票图案样品送监制单位——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街道新塘路祝福街口保利中心14楼1417 )审签后方可正式生产。在仿印邮票图案制品发行前向国家邮政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送缴样品存档。不得转让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制作权和发行权。
四、此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7月10日。如在批文有效期内未进行仿印,必须报国家邮政局备案,并将批准文件退回。
国家邮政局
2020年7月10日
抄送:浙江省邮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