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启动“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
2016-08-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邮发〔2015〕1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国家邮政局决定组织开展“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以城市为单位开展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是新时期推进我国快递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形成中央和地方共同推动快递强国建设的良好局面。通过创建一批“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政策集成和统筹协调优势,将为快递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破除发展瓶颈,推动更好融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形成全国示范效应。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快递业政策环境。出台地方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政策,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用地、基础设施建设、车辆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为快递业提供保障,推动城市快递业可持续发展。
(二)健全快递服务网络。打造覆盖城乡、配套衔接、布局合理、便民惠民的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园区和分拨处理场所建设。破解城市快递服务末端配送难题,有效解决快递车辆通行、停靠问题,化解快递进办公区、居住区、校区难题,配套建设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等基础设施。
(三)促进产业协同发展。推进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现代农业、跨境电子商务协同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实现快递与陆路、航空、铁路等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
(四)提升快递业发展水平。快递业保持较快发展,快递业务量、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快递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快递服务满意度达到较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取得突出成果。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有效开展。主要品牌企业城区网点基本实现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广泛应用。
三、有关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报。“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申报主体为城市人民政府。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应在2016年7月15日前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创建工作材料。直辖市的创建工作材料经直辖市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后,由市邮政管理部门直接报国家邮政局。
(二)省级推荐。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对本省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材料进行初审,为审核通过的城市出具推荐意见,原则上各省推荐不超过2个城市。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凭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推荐意见于2016年8月12日前向国家邮政局提出正式申报。创建工作材料包括: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材料和基础信息表各一式五份(附电子版光盘1份)。
(三)组织评审。国家邮政局根据初审推荐情况,按照申报有关条件和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评审,研究确定一批城市开展创建工作。
(四)深化建设。入围创建名单的城市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深入推进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五)其他事项。前期已获得“中国快递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示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期结束。
四、申报要求
申报城市需具备《指导意见》列明的申报条件。各地应高度重视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动成立由城市人民政府牵头,邮政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协调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按要求填写有关材料。创建工作材料要突出特色和亮点,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方式报送。纸质材料要加盖城市人民政府公章,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报送。
五、其他
入围“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地区将优先推荐列入快递业相关试点示范项目,并享受国家邮政局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附件:1.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
2.基础信息表
3.相关指标解释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